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家富,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
审理经过
关于赵家富与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雨劳人仲案(2021)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但无足额银行存款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委托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58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58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家富,赵家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赵家富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赵家富工伤保险待遇40000元。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