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思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359号
审理经过
冯思有依据本院(2020)豫07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总公司182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