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士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王二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士景与被告王二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郝士景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郝士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郝士景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红杰
[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依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