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易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罗云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易永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调查,易永胜无存款、无理财型保险、无住房公积金。依法查封了易永胜名下小车一辆,因没有控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易永胜名下住房一套,无处置权。2021年4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076164万元,已执行0元,截至2021年4月27日,未执行11.07616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