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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679184087G,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学奎,男,藏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宋文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吴花(系宋文林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文林、吴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227号案件中宋文林、吴花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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