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阮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欧阳群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阮小平(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欧阳群勇(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99.6064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19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6282.01元及本院收取的执行费0元,剩余标的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温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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