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甫仁。

被告:梁庆业。

被告:赵凤兰。

审理经过 原告赵永林与被告梁庆业、赵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永林于2021年6月3日以与被告梁庆业、赵凤兰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永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志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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