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1号。

负责人:张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辰临,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芳,该单位职工。

被告:苏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朱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许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景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鼎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岭,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与被告苏德伟、朱文秀、许晋、扬州景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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