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1号。
负责人:张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辰临,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芳,该单位职工。
被告:苏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朱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许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景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鼎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岭,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与被告苏德伟、朱文秀、许晋、扬州景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