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3月29日对原告营辉与被告郑发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06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皖06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0、21行“2021年10月18日”,补正为“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