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兴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娄文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孙小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兴业与被执行人娄文广、孙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5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贾兴业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执2806号案的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娄文广、孙小菊未按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贾兴业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