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易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魏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李圣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廖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刘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关于易豪、魏涛、李圣圭、廖华军、刘翔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息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易豪、魏涛、李圣圭、廖华军、刘翔分别缴纳罚金2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元。因被执行人易豪、魏涛、李圣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6月3日,执行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圣奎名下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李圣奎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