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子午路原区教委A栋421-461室。
经营者:李启兵,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刘志红、张琳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雪兰坊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坚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詹恒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飞雄
书 记 员 田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