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媛,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刘艳红,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田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媛与被告刘艳红、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清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艳红经人介绍认识,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二被告因急用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称几天就还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将40000元转到被告刘艳红的卡上,但二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艳红的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住址及身份信息,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清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王清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