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莲丽,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凌源市。

被告:王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王颖,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莲丽与被告王宇、王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莲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莲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莲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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