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志枫,男,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邓忠华,男,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滕佰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忠华与被执行人本溪市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志枫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邓忠华为申请人张志枫。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张志枫称,2020年12月8日,我与申请执行人邓忠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忠华将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我。故我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我个人。 申请执行人邓忠华称,申请人张志枫所述属实,同意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05)明民初字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市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忠华购房款、赔偿款总计190万元。2008年5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本溪市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邓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邓忠华与申请人张志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邓忠华将执行被执行人本溪市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张志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张志枫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张志枫为本院(2008)本明执字第417号邓忠华申请执行本溪市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关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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