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陶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鸿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被执行人陶鸿名下唯一住房,且本案申请执行人系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处置价值较低,故未进行司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陶鸿的银行存款合计4696.35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案款4646.3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陶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4646.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39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