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办公大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398187230T。
法定代表人:张海森。
被执行人:杨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杨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