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尚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鹏与被告尚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何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日10时10分许,被告尚斌驾驶甘JW***9普通三轮摩托车,沿西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定路西川什字时,与沿永定路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甘J2***0小型客车碰撞,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何鹏无责任,被告尚斌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甘J2***0小型客车在安定区杨建新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15900元,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J2***0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何华,故该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何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退回何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