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行与被告赵霞、范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8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1)川08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1)川0822民初468号”更正为“(2021)川0822民初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