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曲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范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胜亚开发3-门市-25。
审理经过
申诉人曲淑梅因与被申诉人范伟东、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黑03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向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民执监[2021]23030300006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学龙 人民陪审员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迟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