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
经营者:贺荣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张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与被告张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拥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拥军偿还原告欠款10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拥军于2020年4月27日因孩子结婚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后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张拥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经营者与被告张拥军经熟人介绍认识,因被告孩子结婚需要用烟酒去原告处让原告联系烟酒用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烟酒等物(喜浏阳河20件/180元+一瓶/30元、红利群烟50条/130元、雪碧10件/30元、糖10袋/12元、瓜子30斤/6元,共计10730元)备好后于2020年4月27日送去被告家中。被告当场清点完后承诺等操办完孩子的婚礼后给原告结算货款。后由于被告一直未结算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2020年年底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款证明一份,并自愿给原告加三千余元利息:“证明,今欠到贺荣跃现金14000元,借款人张拥军,身份证号:1321271969××××××××,2020.4.27号”。由于被告自愿加息,原告考虑欠款数额不一致,便让被告将落款时间写成和原告送货时间一致。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拥军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理应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请求被告张拥军偿还欠款1073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欠条中的利息部分,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张拥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平县鸿霞综合超市货款1073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拥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