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喜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徐初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喜初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8民初543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徐初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集约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及其他投资性财产权益。2021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4493元,截止2021年8月4日,未执行3449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王全民 审判员 刘龙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