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光娥,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金,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席在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龙港路4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覃光娥因与被申请人席在钢、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覃光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金、被申请人席在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覃光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立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立案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