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乔伟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现住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洪文成与被告乔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伟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原告分别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3000元及1000元给被告。2019年12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500元给原告。2020年1月14日被告又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1500元给被告,并签订总欠款4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2月14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乔伟鸿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于2019年12月6日交付1000元给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交付3000元给被告。2019年12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500元给原告。2020年1月14日被告又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15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因资金周转,今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洪文成借款肆仟圆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2月14日到期还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500元,被告在还款1500元之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确定向被告借款4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2月14日到期还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该借款,但被告未依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乔伟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文成偿还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乔伟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