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陈相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相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敬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