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4]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庆生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较差,且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力全额缴纳罚款,本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5元,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作出的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4]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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