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志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涛声依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住地邵阳市双清区大汉商业步行街B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永德。 被告:姜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禹志名与被告湖南涛声依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姜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禹志名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志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禹志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禹志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堂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