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帮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康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法定代理人:康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康某1之父。
被告:银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法定代理人:银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银某1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康培华诉被告康某1、银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康培华于2021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且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康培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培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红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隆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