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鄂托克前旗泰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9285912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伊金霍洛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占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客服,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鄂托克前旗泰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内062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鄂托克前旗泰和兴物业管
本院认为 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鄂托克前旗泰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鄂托克前旗泰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海荣
审判员 马图雅
审判员 白永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