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琴,江苏秦理澎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1853231。
被告:卢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易与被告卢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佳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7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高淳老街商铺招商管理人,因被告及其朋友欲在老街投资,双方遂相识。2017年1月,一次饭局后,原告开车送被告回家,后随身小包遗失。在此期间,原告信用卡被消费17000元。经派出所民警调查,被告承认是其持原告信用卡消费,但否认是盗窃,只承认是借款并表示愿意归还。因被告无合法依据持有原告信用卡消费17000元,属不当得利,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卢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王佳易举证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卢奇未经许可持原告信用卡消费17000元。信用卡交易明细载明该信用卡在2017年1月10日跨行消费5000元、2017年1月11日跨行消费6000元、2017年1月15日跨行消费6000元,三笔共计消费17000元。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是王佳易向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的报案笔录,该份笔录载明王佳易因信用卡被盗刷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份系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对卢奇所作的询问笔录,该份笔录载明:卢奇认可用王佳易的信用卡消费17000元,但强调已征得王佳易同意,并承诺将归还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证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卢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其自主处分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王佳易所举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卢奇无法律依据,从王佳易处取得17000元。原告王佳易要求被告卢返归还1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佳易人民币
170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卢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