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邓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良与被告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吴国良于2021年7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国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