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拉桑尼玛,男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道孚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拉桑尼玛刑事罚金一案中,经立案庭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拉桑尼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9)川3326刑初39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