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被执行人:李**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
被执行人:李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清、李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24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8454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0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7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清、李美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8月12日被执行人李**清将其名下登记所有的江铃皮卡车抵顶给屈海军,折抵现金2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与屈海军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24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