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金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温秀国,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肖玉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7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玉海公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7790元、案件受理费49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肖玉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肖玉海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玉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玉海纳入全国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查控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