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吕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昭,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金顺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吕振华与被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顺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吕振华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振华以与金顺堂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振华撤诉。
吕振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4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