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与建设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吴开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厘岛公司)因与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建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35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巴厘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巴厘岛公司对案涉土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交了照片、光盘等证据,证明城投公司、贵建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建楼的事实,城投公司、贵建公司也没有出示过合法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凭证,因此,巴厘岛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未向巴厘岛公司释明及说理,与当前保障诉权、有案必立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 二审期间,城投公司提供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8012017000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01201820051号、45080120182005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50801201809300101)等材料,拟证明其对案涉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施工许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巴厘岛公司以城投公司、贵建公司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城投公司、贵建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虽然巴厘岛公司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但城投公司也提供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主张城投公司对案涉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及施工许可。因此,双方当事人争议实质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巴厘岛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巴厘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奔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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