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荣祥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莫荣海,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独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
莫远辉,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起诉书文号
独检刑诉(2021)104号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莫荣海饮酒后驾驶贵JXXX轻型栏板货车沿独山县西环大道由独山县卢家寨方向往独山县百汇药业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行驶至独山县西环大道北戴家园路口+200米处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莫荣海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mg/100m1。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莫荣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莫荣海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莫荣海系初犯、偶犯。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莫荣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荣海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荣海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莫荣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