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获嘉县。

被申请人:郭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子萍与被申请人郭靖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子萍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靖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75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靖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75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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