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
被执行人姚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姚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姚建丰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杰案款175907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姚建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9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