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桑,男,藏族,户籍地**藏巴宜区,务农,住原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邓鑫,男,汉族户籍地**川省安县,,外来务工人员,住原籍,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巴桑与被告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巴桑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鑫于2017年9月24日在其经营酒吧消费900.00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桑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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