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桑,男,藏族,户籍地**藏巴宜区,务农,住原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邓鑫,男,汉族户籍地**川省安县,,外来务工人员,住原籍,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巴桑与被告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巴桑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鑫于2017年9月24日在其经营酒吧消费900.00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桑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