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刘智平

审理经过

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1206元及滞纳金763元,共计1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名鉴田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13.13m2。根据被告同邹城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费1206元及其滞纳金763元,共计1969元。

我方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被告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智平系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被告在该小区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113.13㎡。该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管理,2011年4月4日,由刘智平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手册》,约定物业费按照0.25元/月/㎡收取,卫生清运费60元/年。2020年1月16日,由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费按照0.55元/㎡/月收取,同时约定了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0.3%缴纳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1147元,滞纳金63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刘智平签订的《物业服务手册》、原告与被告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114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639元,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1147元。

二、被告刘智平向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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