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新兴派出所,住黑龙江省绥棱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3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绥棱林区基层法院逮捕,现羁押于绥棱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晚饭时在自己家中喝了一两半杯一杯四十五度的白酒,19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绥棱林业局红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星路与迎宾路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黑MM5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侧面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14日,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三轮摩托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刘某某抽取血样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