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录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
负责人:张立毅,该指挥部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峻峰,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忠,该指挥部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路桥公司)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北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喜、武景理、被告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峻峰、许利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北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立即偿还所欠工程款530488元;2.依法判令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支付自2018年10月起至工程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东北路桥公司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将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发包给东北路桥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769447元,竣工后的实际工程价款为2780488元。工期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18年10月底才竣工。截止到2019年10月底,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只给付了工程款225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530488元未付。此款经多次催要,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推拖至今未付。故东北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高标准农田指挥部辩称,不同意东北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1.东北路桥公司未能提供工程验收的施工资料,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3.2.1条款约定,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多次催要,东北路桥公司于2020年10月提交了竣工资料,但该资料部分内容存在问题且不完整,已经返还给东北路桥公司进行修改,东北路桥公司至今未重新提供竣工资料,故案涉工程不符合验收条件、不具备工程结算条件,东北路桥公司属于违约方;2.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应当使用专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中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时间表”和“线路图”。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将全国国有土地出让金上缴部分,专项拨付地方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见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非普通建设工程,相关部门作出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吉土整发[201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国土资开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资金拨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经初步验收后,最终验收权利是省国土资源厅,经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内容主要是修筑农田边缘的排水沟,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水流就已经存在。因此,该工程不存在实际交付并使用的情况。因东北路桥公司怠于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特殊性原因,案涉建设工程不验收结算,上级财政部门就不能拨付全部工程款,该后果应当由东北路桥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东北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拟证明东北路桥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范围以及具备法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2.《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拟证明东北路桥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承建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中标价款为2769447元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2017年6月11日,东北路桥公司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签订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769447元,并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合同竣工验收条件中第三项约定,东北路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但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验收,责任在东北路桥公司;4.《工程变更申请表》《涉及变更区域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乡政府)代表意见书》《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单》各一份,拟证明工程需要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5.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六标段)》一份,拟证明工程设计变更后增加工程价款11041元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6.《工程结算书》一份,拟证明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780488元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工程结算书系东北路桥公司单方提供的,需要由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现在正在进行审核过程中;7.《工期顺延申请报告》一份,拟证明工程逾期是经双方同意的,东北路桥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8.《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一份,拟证明东北路桥公司施工符合设计要求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9.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向东北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凭证4份,拟证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共给付东北路桥公司工程款2250000元,尚欠工程款530488元未付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付款数额属实,但尚欠工程款由于未进行最后结算审核,数额不准确;10.证人高民证言,拟证明证人高民亦是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他标段的施工负责人,多次催促项目部验收,项目部多次拖延,至今没有验收,没有给付全部工程款,吉林省财政厅将所有工程款已拨付完毕的事实。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施工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导致验收停滞,现在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各标段正在进行验收。
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2017年6月11日,高标准农田指挥部与东北路桥公司签订了该合同,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将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发包给东北路桥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款2769447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国土资开发[2015]3号文件一份,拟证明案涉项目是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必须按照国土整治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走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现在还没有竣工验收完毕的事实。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该文件不能代表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没有进行实质验收责任在高标准农田指挥部;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国土资开发[2016]16号文件一份,拟证明案涉项目是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必须按照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的事实。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该文件不能代表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没有进行实质验收责任在高标准农田指挥部;4.工程款转账发票5张,拟证明本案工程款已给付2250000元的事实。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东北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能够证明东北路桥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经营范围以及具备法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东北路桥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承建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中标价款为2769447元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证明2017年6月11日,东北路桥公司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签订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69447元,并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工程变更申请表》《涉及变更区域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乡政府)代表意见书》《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单》,能够证明工程设计需要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六标段)》,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后增加工程价款11041元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工程结算书》,能够证明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780488元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该内容予以采信;证据7《工期顺延申请报告》,能够证明工程逾期是经双方同意,东北路桥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的事实,且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给付工程款凭证,能够证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已给付东北路桥公司工程款22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0证人高民证言,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提交的证据1与东北路桥公司相同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证明2017年6月11日,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将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发包给东北路桥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769447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的事实,且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国土资开发[2015]3号文件,能够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是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要求按照国土整治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该内容予以采信;证据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国土资开发[2016]16号文件,能够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是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发包方按照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该内容予以采信;证据4工程款转账发票,能够证明本案工程款已给付2250000元的事实,且东北路桥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东北路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将辽源市西安区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06标段工程发包给东北路桥公司施工。工期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约合同价为2769447元,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支付合同价款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第2.7条组织竣工验收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3.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约定:(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第5.1.1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10.4.1条变更估价处理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第10.6条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引起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第13.2.1条竣工验收条件约定: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第13.2.2条竣工验收程序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5)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13.2.3条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14.1条竣工结算申请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材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14.2条约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第14.2条约定:(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为三套,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竣工后7天,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为纸质和电子版。第16.1.2条和第16.2.2条对发包人违约责任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均未约定。
又查明,东北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汛期、运输道路和需要变更设计等原因,向建设单位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工期顺延至2018年,并得到建设单位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东北路桥公司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均认可本案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但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经过竣工验收和进行工程款结算付款。本案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价款11041元,签约合同价由2769447元变更为2780488元(2769447元+11041元)。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共计给付东北路桥公司工程款5笔合计2250000元,尚欠工程款530488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签订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东北路桥公司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是发包方,东北路桥公司是承包方,监理单位是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北路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问题。本案涉案工程虽然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经过竣工验收,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实际竣工和工程交付使用时间是2018年11月1日。本院予以确认。东北路桥公司称由于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18年10月底才竣工,因该诉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虽然本案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签约合同价为2769447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后,增加合同价11041元,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签约合同价为2769447元,增加了11041元,实际签约合同价应为2780488元(2769447元+11041元=2780488元),本院予以确认。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已给付东北路桥公司工程款2250000元,尚欠工程款530488元(2780488元-2250000元=530488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东北路桥公司要求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给付工程款53048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本案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双方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结算付款手续,没有确定付款时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付款之日,利息应从本案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付。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于2019年8月2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故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东北路桥公司要求高标准农田指挥部支付欠款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应以530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因东北路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致使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对本案工程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双方又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故双方都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东北路桥公司以高标准农田指挥部逾期付款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高标准农田指挥部双倍支付欠款期间利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高标准农田指挥部辩称,本案涉案工程系国家土地整治项目,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资金拨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东北路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验收,工程款不能结算。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内容主要是修筑农田边缘的排水沟,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水流就已经存在,该工程不存在实际交付并使用的情况。因东北路桥公司怠于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特殊性原因,本案建设工程不能验收结算,上级财政部门不能拨付全部工程款,责任应当由东北路桥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土地整治的文件,系其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不能约束本案合同相对方,更不能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故高标准农田指挥部的该辩称,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30488元,并以530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由被告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