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于海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祝士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兰与被执行人于海洪、王进、祝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进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账户余额42339.56元;在大石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于海洪名下位于水源镇黑英村房屋;大石桥市交警队查封了被执行人祝士涛名下辽H×××××号小型车辆,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沟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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