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马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湘潭市雨湖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中路东侧锦绣家园1、2栋。
代表人:熊杰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冬海与被告唐迎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马冬海的申请已先予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80000元。原告马冬海于2021年7月29日以待伤残鉴定完毕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冬海撤回对被告唐迎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马冬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