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周兴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锋与被告周兴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伟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吴伟锋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