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城关镇兴宁中路夏青松门市。经营场所洛宁县兴宁西路。
经营者:夏青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宁县城关镇兴宁中路夏青松门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
洛宁县城关镇兴宁中路夏青松门市上诉称,本案被告工商注册地在洛宁县兴宁西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其工商注册地的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初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洛宁县城关镇兴宁中路夏青松门市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