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胡朝峰、揭阳市铭湖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胡朝峰与被执行人揭阳市铭湖纸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揭阳市铭湖纸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胡朝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329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