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号。 被告:刘兴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阿县姚寨镇常刘村*号。 被告: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聊城市东阿县姚寨镇常刘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刘兴银、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立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玉珑 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 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