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胜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胜众与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曹胜众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6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到位标的747.29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28016.7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在银行、土地、工商、证券、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全国车辆管理所有财产登记信息、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胜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胜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哈山·胡斯曼、沙依拉西古丽·阿布力马吉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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